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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52章 “巫女”&;“东洋岛国修真界”(2 / 3)



这些就是藉由神名所行之“民俗”,也就是“巫女”们会借用“神灵”的名义来使自己的言行举止影响世俗世界。这就导致了在世俗的“物质文化”需要上,会产生新的“巫女职务”,比如战争、狩猎、农业、医疗、税收、航海、婚嫁,甚至是在生育方面,也都能看到“巫女”们为了展现自己的“特殊能力”而在尽情的表演着。

当战争发生时,爱奴族的女性亦会从军,比如琉球就有“女为战魁”之谚。不过,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倭国内地的“战国时期”。当战争爆发时,“巫女”亦附随之,例如物部氏与“巫女”之间的关系就足以证明了。

“巫女”们会将“武士”称作“モノノフ”之原因与物识之由来,体现在“巫女”们在占卜战争前景时之表现,分为诅咒敌军之巫女、鼓舞士气之巫女、先於“武器战”之“咒力战”、作为“御阵女﨟”之“巫女”。其中,最明显的例子就是“桂姬”於阵中之任务了,也就是通过各种“仪式”和“诅咒”来削弱对方的力量,增强己方力量。

古代倭国亦曾有“狩猎时代”。当时,民间信仰“山神”之体”,例如,存於三河之“鯱汝”(シャチナンヂ)既是“女神”亦是猎人之守护神。还有琉球之“海神”(ウンジヤミ)祭与“巫女”,而“待鹿君”为“斋妻”,甚至在进行“诅咒仪式”上扮演起了“动物”之“起源”。

“巫女”也是杀害“谷神”之古代人的信仰,例如丰宇贺能为“巫女”卖命乎?将“人身御供”献予“殿神”。身为“於成”(ヲナリ)之“奇稻田姬”。同时,在原始农业中,女人的位置很特殊,影响了“农业神事”与“婚嫁(トツギ)祭”。这让“巫女”们成为了“谷神”牺牲品之“於成”(神)。这也是古代倭人对“谷神”之态度了。

比如,“於成”与“杀嫁川”之关系,展现出了“行於田植”之“悬泥”的特殊意义。

在古代倭国,“药之语源”与“巫女”也有关系。例如,她们借助“咒术之医疗”与“使用药剂之医疗”来救死扶伤和治病救人。而“刺伤身体”(针灸)之“医疗咒术”、“封结物件”之“医疗咒术”、“惊压病魔”之“医疗咒术”、藉“神灵”之力驱除“病魔”之各种“咒术”。

男“弓端”之调与女“手末”之调,例如“币”起源於“纳税”,而“币帛”亦同。因此,“巫女”藉与“神之礼代”之名收税,从而产生了“荷前制度”与“收税之关系”。

当然了,“持蓑”与妇人之关系,使得“烧火明神”之由来与“巫女”绑定。例如,“御船神事”与“巫女”、“船灵信仰”与“巫女”、於“水市神社”前卖卜之“巫女”。

如此一来,“巫女”在倭国民间和“修真界”中就显得很神秘了,就有点像是古代中国佛教中的“尼姑”们。

“尼姑”一词也是中国古人对“佛修女性”的俗称,但事实上并不合乎“佛制”的要求,因为所谓的“尼姑”,实际上是指“佛教”中的“出家女性”。

本来,在古代印度,民间信徒以“尼”(ni)音来代表“女性”,并含有“尊贵”的意思,并不限于信仰“佛教”的“出家女性”所专用。例如,在信仰佛教的出家女性中,年纪小的被叫做“沙弥尼”,而年纪相对较大的则被叫做叫“比丘尼”,意思是“女沙弥”和“女比丘”。

当佛教在东汉时期传到中国之后,每以未嫁人的“处女”称为“姑(娘)”,故民间将“佛教”的“沙弥尼”及比丘尼”都称为“尼姑”,其实也并没有“侮辱”女性的意思。所以,在《传灯录》中,“佛门大德”尝以“师姑”称“尼姑”。但是,到了明朝陶宗仪的《辍耕录》中,则以“尼姑”列为了“三姑六婆”之一,就有了轻贱的意思。

因此,从中国的晚清到近代以来,“尼众”姊妹们很不愿意人家当面,称她们为“尼姑”的了。

根据梵文记载,“尼”即“女”音,加上“姑”字,即成“女姑”,以文训义,根本不通,而“女”别于“男”,既有“女姑”,难道尚有“男姑”不成?如果一定要称其为“姑”,那就应该有个统一套路或叫法,比如:“女道士”称为“道姑”,“打卦女”称“卦姑”,“女比丘”当称为“佛姑”,“巫女”则也可被称为“巫姑”?

同时,“耶稣教”的“女修士”也应该被近代中国人称为“耶姑”,否则,这种称呼就显得有厚薄彼之嫌了。

“尼姑”即“佛教”中“出家修行”的“女教徒”。“尼姑”(Buddhistnun)即佛教中的称谓,是“比丘尼”的俗称,而且此女子“出家后”必须是受过“具足戒”者。而“比丘尼”为梵文Bhikssuni的音译,亦译作“比呼尼”等。

“比丘尼”的意译为“乞士女”、“除女”或“薰女”,亦称为“沙门尼”,或简称“尼”,在“东洋岛国修真界”中也与“巫女”一样,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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