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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71章、保护与过度保护(3 / 3)

法律规定,在明确清楚了解罪行的严重性及其含义的前提下,犯有眼中犯罪事实,或有相似犯罪历史的,屡教不改的,年龄超过7岁将不再被纳入少年司法系统,改为由刑事司法系统按照成年人标准进行审判”

布鲁克林回答道。

“什么样算是屡教不改?”

大卫·波特曼又问道。

“就是罪犯不能有效地接受少年司法的改造。”布鲁克林答了一句近乎废话的解释,转而问道“怎么突然对司法感兴趣了?”

“遇到一个桉子。”大卫·波特曼模棱两可的解释一句,又问道“没进过少年管教所,但有过违法行为的算吗?”

随着时代的发展,社会对未成年犯罪呈软化趋势,在联邦,未成年犯罪不叫犯罪,而是叫违法,未成年如果不符合布鲁克林前面所说的几条,将不会走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审判制度,而是专门设立的少年司法系统。

少年司法系统的惩罚手段少得可怜,最严重的就是关进少管所进行‘改造’,其次是社区服务。

然后就没有了。

再下来就是让家长带回去批评教育,至于家长带走孩子后有没有批评教育,法院是不管的。

在如此宽松的司法条件下,小恶魔们能有所改变才有鬼了。

也因此,一旦上过少年法庭,此后就有70%的几率走进成人法庭,不论以成年还是未成年的身份。

起初有关未成年违法的司法建设是零,人们并不区分罪犯的年龄,犯罪就是犯罪,不分年龄。

后来受到英国国家亲权理念的影响,国家作为无法律行为能力者(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)的君主和监护人。理应保护他们的权力。少年司法系统应运而生,小恶魔们不论做下什么,只要年龄没到,就不会受到惩罚。

再后来,法学研究者们发现,无理由、无限制地对未成年人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保护并不可取,未成年人也是人,不是一群小鸡仔,毫无害处,国家保护了未成年人,未成年人却会利用这份保护反过来侵犯成年人的利益。

最终,司法系统给少年司法系统上了几把枷锁,即:情节严重、屡教不改、惯犯、知情,小恶魔们一旦触动这四条枷锁,就不再受到国家的保护,会被当做成年人对待。

尽管理念如此,但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,是需要不断发展进步但始终处于落后地位的。

司法系统尽管已经对未成年人过度使用被保护的权力做出限制,但实际操作起来仍然具有相当的难度。

规则就在那里,且只有四条,可钻的空子简直不要太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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